一、抵押贷款(个人、企业)
产品定义: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办理时间短,手续简便。贷款人可以较大限度地避免因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造成的损失;借款人因有固定的抵押物做抵押,不必再提供其他担保,能有效缓解借款人担保难的问题。
产品功能:以自己或他人的合法财产作为抵押物,经评估、登记后即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适用对象: 1、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账户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2、合理的贷款理由; 3、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 4、 经济收入稳定,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操作流程: 1、受理借款申请; 2、现场实地调查,审查抵押财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物权法解释为准)。?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审查有关手续及评估报告; 4、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5、签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开办条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 1、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2、及时把握政策法规变动情况; 3、依法保全信贷资产,确保抵押担保物不流失; 4、注意贷款合同的完善性; 5、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中; 6、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计划发放贷款。
二、质押贷款(个人、企业)
产品定义: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办理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做质押,即可取得贷款。
产品功能: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和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置质物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对象: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操作流程: 1、建立信贷关系; 2、受理借款申请; 3、审查有关手续、评估报告,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4、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 5、签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开办条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 1、选择具有可执行性的出质物;? 2、核查质押物的真实有效性,防范该质押物已为其他债务设立担保; 3、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权利; 4、开辟质押贷款第二还款保障; 5、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中; 6、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计划发放贷款。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是指权利人将其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向银行等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以获得贷款或其他债务之行为。
产品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 2、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为有稳定预期的未来权利; 3、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
产品功能: 满足企业因应收账款占用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可减轻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即时付款压力。
适用对象: 1、针对实力雄厚的企业开办; 2、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为资信好、付款能力强的群体,应收账款质量高; 3、借款人是生产经营稳定、有发展潜力、还款能力强本社开户的本地企业。
操作流程: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 2、农村信用社审查借款人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抵质押手续,借款人(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得董事会同意。 4、开立应收账款专用账户。 5、移交应收账款证实书及有关收据。 6、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7、按规定发放贷款。
开办条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 1、 审查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2、 审查质押物的真实有效性; 3、 及时掌握和确认质押物的变化; 4、 确保合同的严密性; 5、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中; 6、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计划发放贷款; 7、加强质押物保管,防止经办人员违规抽取质押物。
四、保证贷款(个人、企业)
产品定义:是指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凭第三人信誉担保,无需提供抵押物,减少了评估登记等环节,办贷费用低,时间短,手续简便。
产品功能: 1、能够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2、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关联关系。
适用对象:依法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保证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且按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3、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操作流程(提供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和保证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借款人和保证人董事会决议; 4、保证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5、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6、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开办条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 1、重视贷前调查,谨慎选择保证人; 2、鉴于主从合同分立,在合同文本的填写使用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 1)借款用途在主合同中如实填写,使保证人知悉真实的借款用途,防止其以骗保为理由提出抗辩而免责; 2)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应尽量与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相一致; 3)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上的连接条款必须准确填写,确保主从合同衔接; 4)合同要素应谨慎填写齐全,避免随意更改,确需涂改的应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5)合同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准确填写; 3、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保证人资信变化状况,适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4、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中; 5、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计划发放贷款。
五、仓单质押融资(特色)
产品定义: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给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银行信用业务。这里所指的短期信用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保函等短期信贷品种。
产品功能:为资金流量大、存货大、但固定资产少,难以通过传统的担保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短期融资便利。
适用对象: 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2、、办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贷款业务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短期融资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办理质押并发放信用→信用风险监管→信用社信用到期收回。 1、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 借款人发生业务需求时,可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时,除按农村信用社单项信贷品种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②仓储合同副本; ③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进出口购销合同、相关水单及完税(退税)证明; ④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2、受理与调查 农村信用社经办社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核定仓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完成调查报告,将相关信贷资料按程序移交信贷部门。 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农村信用社认可; ②具有经海关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 ③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3、审查 信贷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并撰写审查报告。 ①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1、2、4、8必须载明): a、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c、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d、储存场所; e、储存期间; f、仓储费; g、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h、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②出质仓单项下的仓储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所有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没有权属争议; b、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 c、价格明确、便于计量; d、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e、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f、仓储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必须由有关质检部门(商检局)出具质检报告,属于强制保险的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并指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 4、审批 信贷部门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5、签订合作协议? 经办社与保管人及出质人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6、签订用信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质押后发放信用 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用信合同,与保管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出质人与信用社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向信用社提交背书完整、合法合规的仓单办理质押后,信用社再发放信用。合同条款需符合以下规定: ①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信用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仓储物储存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仓单质押信用,只能用于短期流动性经营需求。 ③仓单权利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价值的70%。仓储物价值根据仓储物总价值扣除必要的其他费用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仓储物价值=仓储物的单位价格×仓储物数量-预估计的其他费用 仓储物的单位价格通过比较仓储物进价和市场价,就低确定。 预估计的其他费用是指用信期间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以及仓单尚未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总和。 ④保管人必须为仓单质押贷款进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7、信用风险监管 经办社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 8、信用到期兑付 信用业务到期后,客户经理按合同收回信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风险防范: 1、出质人如需提取出质仓单所列仓储物,借款人或出质人必须先将等额现款划至经办社保证金专户。经办社在收到货款后,签发《提货通知单》,通知保管人按《提货通知单》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 2、为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债权,必须由保税物流中心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在与借款人和保税物流中心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办社应由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仓单质押的出质公证; 3、经办社要严格按照授权办理仓单质押信用业务,要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加强仓单质押信用业务的管理,贯彻落实贷后管理规定,防范业务风险; 4、为确保质押物足值,经办社应建立合理的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 5、在银行信用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信用,经办社直接向保税物流中心要求代为偿还,或按协议要求依法及时处理质押仓单项下的仓储物,清偿所担保债权; 6、当借款人无法偿还任何一笔已到期的银行信用时,经办社应立即停止对该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 7、经办社要建立仓储物台账,定期与保管人核实仓储物情况(至少一季度核实一次),并通过海关对仓储物的出库做详细记载。建立专门的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企业授信管理专用台账,严格控制信用规模。加强对质押仓单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
六、融资通(特色)
产品定义:是指用企业自身的物业、存货和应收账款作抵(质)押的贷款业务,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有一定正常存货且产品销量稳定的生产性企业;经营大宗商品,周转量特别大的流通企业。包括应收账款“融资通”、物业“融资通”和存货“融资通”。
产品特点:灵活、多样的抵质押贷款;更大程度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产品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拓展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适用对象: (一)应收账款“融资通” 1、应收账款必须是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2、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未逾期)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给予买方一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3、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4、办理应收账款“融资通”业务的卖方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当地注册的企业单位; (2)是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信誉良好,行业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生产正常,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3)在行业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办理应收账款“融资通”的买方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4)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未卷入法律诉讼案件。 6、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必须是由企业买卖双方出具法律认可的证明材料,发放贷款款项总额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80%。 7、应收账款“融资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物业“融资通” 1、商用房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有合法手续,经营管理较规范,经营效益较稳定,现金流量较充沛,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2、借款企业申请办理物业“融资通”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并对其已经投入商业运营的经营性物业拥有独立的处置权;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正常,经营性现金流量或预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且较为稳定,具有稳定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3)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贷款卡年检正常; (4)根据章程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的书面决议; (5)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承诺有关经营性物业的所有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通过管辖农村信用社办理,并接受管辖农村信用社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6)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贷款条件。 3、申请以物业作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其物业应经有权部门进行登记,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折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对抵押的物业资产进行处置变现。 4、根据物业在抵押期间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其抵押率抵押贷款的期限均执行现行的抵押贷款规定的比例及期限管理规定。
(三)存货“融资通” 1、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账户; (2)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 (3)企业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经营正常,具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5)企业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借款人拟质押动产,必须所有权明确,价格稳定、易变现、易保存,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存货存放的仓储方原则上必须是信用社认可的资信优良、管理规范、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监管方案、监管经理及监管设施的专业仓储企业,仓储方愿意且有能力对履行监管责任的行为提供担保并同意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相关协议。 4、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动产抵押贷款须向农村信用社提交申请报告提详细说明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来源、还款计划以及对拟抵押动产的基本情况。 5、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对作为抵押的存货品进行处置变现。
操作流程: 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2、 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资格审查,贷前调查 3、 农村信用社对申请人用于抵(质)押的物业、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4、依照审批权限进行贷款审批 5、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开办条件: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用于抵(质)押的物业、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七、及时贷(特色)
产品定义:是指对于信息不充分,在各商业银行难以对其进行评级授信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企业,主要依据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质押担保,或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担保承诺的贴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信贷业务,而相应建立的“特事特办”快速审批的贷款。
产品特点:1、政府、财政部门担保承诺的贴息;2、建立特事特办快速审批的机制。
产品功能:针对各商业银行难以对其进行评级授信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开办的一种质押或由政府、财政部门担保承诺贴息专用于企业生产资金周转的贷款业务。
适用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开办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农村信用社出具的有效定期存单或代售的凭证式国库券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持有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或由地方政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提供担保贴息承诺并与借款人签订有关贴息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受理。 2、依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和审批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风险防范:1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质押物、 有效身份证件及持有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以及凭印签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质押时,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预留印鉴或密码等要素的有效确认; 2、 由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贷款,要签订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对地方政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担保承诺的贴息贷款、项目开发贷款,要先在有关部门与借款人签订有关贴息协议的基础上,然后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政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 4、 政府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中小企业承诺担保的贴息贷款,在贴息资金拨付过程中,借款人应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信用社先支付利息,后持结息凭证向担保承诺部门申请贴息; 5、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开发的,借款人应在约定贷款期限内先归还贷款本息,后持还本结息凭证向担保承诺部门申请扶持补贴资金,不得以政府有关部门开发资金不到位而拒绝归还贷款本金; 6、 信用社对中小企业发放的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或所发生呆账损失的,承诺担保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信用社履行代偿责任。
八、新通道(特色)
产品定义:是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对中小企业中优质客户遇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超审批权限授信业务时,需相应建立的“特事特办”快速审批机制。
产品特点:优化农村信用社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金融服务,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新品种,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规范信用社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报批程序。
产品功能:优质客户遇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超审批权限授信业务时,得到信用社“特事特办”快速审批的特别服务。
适用对象: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或由信用社认定的优秀中小企业客户,并由信用社管理的优秀客户。
开办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评级和优质客户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操作流程:基层信用社受理授信业务申请后,先向联社申报,由联社认定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不超越省联社信贷管理六项制度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即时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通知基层信用社对外承诺或办理,事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风险防范: 1、信用评级和优质客户认定; 2、首次受理的客户授信申请,原则上应按正常程序和手续报批,不通过“新通道”报批。 3、 授信对象应是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或信用社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收益率、现金流量、利税等条件认定的优秀中小企业客户(凡达到AA级评定等级以上的客户); 4、 授信类别一般仅限于下列业务品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承兑汇票;押汇业务;差额承兑; 5、 贷款的发放全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符合《贷款通则》和省联社信贷管理的六项制度的要求,且不得与省联社六项制度相抵触,联社监事会要进行全程监督。
九、信用通(特色)
产品定义:是指针对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时间急”的业务特点,采取的差异化营销服务策略,为小企业提供多种特色服务,主要是企业小额流动资金信用贷款。
产品特点: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得展期。
产品功能:对信用企业在已授信的贷款额度内贷款申请中不再附加担保条件和增加手续费用;简化贷款手续,在对信用企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贷随用、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适用对象: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纳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非国家明令禁止行业及淘汰企业,且其生产经营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主要结算业务必须在农村信用社结算,发生业务五年以上无不良记录。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主体合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属于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同时提交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6、持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人对其他企业投资时,未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8、具备必要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制度、组织机构; 9、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10、信誉较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11、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若有须特别说明) 1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连续三年净经营现金流为正(若不满足条件,须特别说明)。 13、申请“信用通”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2)借款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3)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操作流程: 1、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贷款调查时,客户经理分为主、协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对贷款调查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承担第一责任,协办客户经理承担第二责任。 2、小企业“信用通”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可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3、信贷管理部门对申报部门(或单位)报送的贷款资料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申报部门(或单位),并做好记录。 4、贷款及信用等级审批(咨询)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客户部门应落实批复文件或回复意见要求的条件,拟定相关合同。 5、协议、合同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6、核定利率时应符合农村信用社有关定价利率的相关规定。 7、“信用通”结息方式执行按季结息,到期后还本。 8、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开办条件: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县(市、区)联社及分支机构。 风险防范:做好发放贷款前的调查、审查、审批过程,确保小企业符合各项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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